資料簡介: |
一、《湖北統計年鑒2024》是一本信息密集的資料工具書。通過大量數據,全面地記載和反映了湖北省2023年經濟、社會、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發展情況。具有信息量大、權威性強、適用性廣等特點。
二、本年鑒分為卷首和統計資料。卷首為特載《2023年湖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統計資料分為24個章節,即:綜合、人口、就業和工資、固定資產投資、對外經濟貿易和旅游、能源、財政和金融、價格、人民生活、城市概況、資源和環境、農業、工業、建筑業、服務業、交通運輸和郵電、國內貿易、科技和教育、衛生和社會服務、文化和體育、公共管理及其他、長江經濟帶、縣域經濟主要指標和附錄。為方便讀者使用,各篇章篇末附有主要統計指標解釋。
三、《湖北統計年鑒2024》采用最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和指標口徑,對相關指標的英文注釋和指標解釋進行了全面修訂。年鑒大量選用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投資”“規模以上工業財務”“建筑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財務”“限額以上貿易單位經營及財務”“規模以上文化及相關產業”等指標數據。由于目前利用第五次經濟普查數據進行地區生產總值歷史數據修訂工作正在進行,本年鑒中2023年地區生產總值相關數據采用快報數據。
四、本年鑒對過去發表的統計資料重新予以審核,凡與本年鑒資料有出入的,均以本年鑒為準。本年鑒中統計公報的數據為初步數,若與年鑒數據不一致,請以年鑒數據為準。本年鑒中部分數據合計數或相對數由于單位取舍不同而產生的計算誤差,均未作機械調整。年鑒表中的“空格”表示該項統計指標數據不足本表最小單位數、數據不詳或無該項數據;“#”表示其中的主要項。
五、年鑒中指標的使用要結合文中的指標解釋,以及注解合理使用,以免發生錯誤。
六、與上年年鑒相比較,本年鑒根據現行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工作開展情況,主要作如下修訂:
為了滿足統計調查劃分經濟類型需要,國家統計局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對《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2011〕86號)(以下簡稱“原標準”)進行修訂,聯合印發《關于市場主體統計分類的劃分規定》(國統字〔2023〕14號)(以下簡稱“新標準”),本年鑒對相關分組按“新標準”作出相應調整。
1.修訂工作背景。原標準是由國家統計局和原國家工商總局于1998年共同制定印發,并于2011年進行修訂。實施以來,該標準為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市場監管等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撐。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新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規已被廢止,原標準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為適應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管理范圍從“企業”擴大為“市場主體”的新變化,確保依法依規開展統計工作,國家統計局會同市場監管總局于2022年起開展該項標準修訂工作,在廣泛征求各專業各地方和相關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于2023年1月聯合印發《關于市場主體統計分類的劃分規定》(“新標準”)。
2.修訂主要內容
(1)拓展適用范圍。為了更全面覆蓋統計調查對象,新標準按照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管理實際對分類范圍作相應調整,從“企業”擴大至所有“市場主體”,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個體工商戶”等類別。
(2)取消相關類別。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已被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企業法》,將相關“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列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類別范圍,“私營獨資企業”調整為“個人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調整為“合伙企業”。
(3)調整分類結構。一是關于“內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將原內資企業分類“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其他企業”等8個類別調整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內資企業”等6個類別。其中,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納入新類別“非公司企業法人”下;原“私營企業”類別取消(上段已述)。二是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規定,將原外商投資企業分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等5個類別調整為“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等4個類別。港澳臺投資企業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分類方法調整。
(4)規范類別名稱。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對登記注冊管理的規范名稱,分別將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更名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
(5)統一內資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相關部門規定,將登記注冊為內資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登記注冊為內資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等市場主體,即外商投資企業市場主體在中國境內的再投資市場主體,由原標準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調整為新標準中的“內資企業”相關類別。
七、《湖北統計年鑒》公開出版以來,受到國內外讀者的愛護與支持,對本年鑒的內容和編輯工作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為此,我們特表謝意。由于水平有限,編輯工作中難免有疏誤之處,竭誠歡迎讀者批評指正。 |